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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丁启丰、张家口四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启丰,张家口四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潘锦银,单志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9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启丰,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四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王双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兴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锦银,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涿鹿县。第三人:单志伟,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未到庭)上诉人丁启丰、张家口四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锦银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6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存在程序错误,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的将失去诉权,因此原审法院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程序错误。另,上诉人丁启丰在仲裁申请书中被列为第三人,在仲裁裁决书中被遗漏,而其本人又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了诉讼,重新审理该案时应当就丁启丰是否应当作为案件当事人进行审查,如果其属于必要的诉讼参加人而未能作为当事人主体领取仲裁裁决书,则不应当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否则其将同样不具备诉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6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丁启丰、张家口四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开        甲审判员 王        艳        龙审判员 牟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常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