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淄博华周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华周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2165号原告:淄博华周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北首。法定代表人:韩光勇,经理。被告: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绿岛开发区青山路*号。原告淄博华周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淄博华周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华周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华周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9.00元,减半收取计385.00元,由淄博华周制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孝乐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