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钢与肖龙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钢,肖龙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826号原告:王钢,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刘佳,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肖龙彪,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原告王钢诉被告肖龙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王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王钢负担。审判员 徐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