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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蓝学华与郑东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学华,郑东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985号原告蓝学华,男,畲族,1968年9月3日生,住上犹县。被告郑东武,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生,住抚州市金溪县。原告蓝学华与被告郑东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蓝学华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学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学华承担。审 判 员  曾祥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垂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