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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5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左旭、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旭,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228号申请人:左旭,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金色大地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9849952R。法定代表人:黄明首,该公司董事长。左旭诉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淮南市港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左旭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海沃世贸商城商业-203号房产(保全金额8621元)进行查封。担保人谢程子、谢文全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海沃世贸商城商业4137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左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海沃世贸商城商业-203号房产,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谢程子、谢文全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海沃世贸商城商业4137号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6元,由申请人左旭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坤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