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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亚洲非法经营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1322刑初34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亚洲,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8122034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郯城县港上镇王桥村102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莹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亚洲持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为C、D级烟花爆竹制品,限制存放量50箱,经营场所是马头商场,进货渠道为郯城县境内“满天星”和“丰乐”两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被告人王亚洲违反上述许可范围,从他人处购进大量烟花爆竹存放于马头镇高楼村一民房内和马头镇梁村南湖农校内,并向江苏省邳州市等地出售。2017年1月16日、1月20日,公安机关将上述两处烟花爆竹查获,经鉴定价值8592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原供述、证人房金侠、高峰艳、梁成彬的证言、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价格认定结论、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洲违反其《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到山东省郯城县司法局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亚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占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奉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