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康辉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4093号无锡康辉新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你与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豫1702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园支行营业室户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660510104000486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