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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杜岳斌与乐潮侵权责任���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岳斌,乐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4363号原告杜岳斌,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委托代理人谭正文,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被告乐潮,男,汉族,住XXX。原告杜岳斌与被告乐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定10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杜岳斌租赁李静位于XXX门面经营茶楼。被告乐潮购买了茶楼楼上的三楼房屋并装修,因装修导致原告租赁的房屋墙面损毁,不能正常经营而停业,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为此原告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乐潮,没有提交相关的被告具体身份信息,导致无法核实并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岳斌对被告乐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周 祥人民陪审员  刘 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