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晨晨与来娅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晨晨,来娅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杨晨晨,男,汉族,1993年6月1日生,泽州县下村镇人。被执行人来娅妮,女,汉族,1987年7月24日生,泽州县高都镇人。申请执行人杨晨晨与被执行人来娅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杨晨晨依据本院(2017)晋0525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来娅妮归还杨晨晨借款5000元,另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来娅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晨晨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来娅妮应于2017年7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杨晨晨借款5000元;二、上述款项,除被执行人来娅妮已归还的1000元外,对剩余借款4000元从2017年10月份起每月归还杨晨晨5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三、案件执行费50元由来娅妮负担。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杨晨晨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0525执61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执行员 靳利方书记员 许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