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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某某,田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1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又名田三兵)。上诉人樊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4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樊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整,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樊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和平审判员  薛 昊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