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某某,田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1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又名田三兵)。上诉人樊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4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樊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整,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樊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和平审判员 薛 昊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