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海勃湾卫东大世界溜冰城申请公示催告案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勃湾卫东大世界溜冰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02民催1号申请人:海勃湾卫东大世界溜冰城,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法定代表人:吕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清,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邮政小区*号楼*单元***号。申请人海勃湾卫东大世界溜冰城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海勃湾卫东大世界溜冰城持有的号码×××、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勃湾卫东大世界溜冰城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海勃湾卫东大世界溜冰城负担。审 判 长 张 明人民陪审员 段湘君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