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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苏星能与黄益勇、杨慕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星能,黄益勇,杨慕翔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4541号原告:苏星能,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艳雪,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扬,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益勇,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杨慕翔,男,1970年3月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展延,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艾玲,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星能诉被告黄益勇、杨慕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苏星能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星能撤诉。案件受理费23210元,减半收取为11605元,由原告苏星能负担。审 判 长  冯穗波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陈清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琴刘家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