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谢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2998号原告:谢某,女,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蒋某,男,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告谢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05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谢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余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宗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