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3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余宏、浙江艺素时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宏,浙江艺素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余宏,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浙江艺素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齐进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74376511G。法定代表人:武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余宏与被执行人浙江艺素时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3民初224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艺素时装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4182.5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机器设备另案查封处置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余宏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陪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