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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800蔡永安与顾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安,顾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蔡永安,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李明红,女,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顾娟,女,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蔡永安与被执行人顾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6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顾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蔡永安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顾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由李菲菲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5000元,利息6500元,案件受理费1920元,执行费1301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车辆、有价证券登记信息。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顾娟名下登记有位于如皋市长江镇郭园居委会12组的不动产,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因该不动产有其他共有人,致本案无法处置。4、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寻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村干部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下落不明。5、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程序终结。6、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顾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如皋市长江镇郭园居委会12组的不动产,因该不动产有共有人,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6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