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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勇与被执行人李伟生、曾开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李伟生,曾开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李伟生,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曾开利,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8民终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李伟生、曾开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伟生、曾开利银行存款850359.67元(借款本息766666.67元、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10月12的利息65166.00元、诉讼费8460.00、执行费10067.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天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