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振新橡胶有限公司与杭州际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振新橡胶有限公司,杭州际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699号原告:天津市振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畜牧研究所路。法定代表人:耿玉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际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铜鉴湖村。原告天津市振新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际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振新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振新橡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3元,由被告杭州际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家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