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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927号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中段1号总部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北京市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32号。法定代表人:张兆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四十六元,由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