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彭忠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忠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3刑初8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忠山,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现住武汉市黄陂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2004年12月、2013年10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五年、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6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南检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忠山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宜青、姜前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忠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彭忠山和彭某、一董姓男子(均另案处理)驾驶鄂A×××××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行至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华顶工业园通用机械厂,被告人彭忠山和董姓男子携带断线钳,进入通用机械厂闲置车间盗��铜芯电缆线时,被保安发现并报警,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彭忠山被出警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彭忠山盗窃的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7509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发如下证据: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翁某、彭某、孟某、邱某的证言;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彭忠山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忠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5095元,数额巨大,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忠山辩称,是董姓男子租我的车拉东西,我不知道是去盗窃,我只是帮“董”姓男子卷了二卷电缆线,起诉书指控的电缆线的数量过多。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彭忠山和彭某(另��处理)及另一男子(在逃,被告人彭忠山称此人姓“董”)驾驶鄂A×××××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至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华顶工业园通用机械厂附近,被告人彭忠山和“董”姓男子携带断线钳进入该厂闲置车间,二人将存放在此车间的电缆线剪断后准备盗走时,被保安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彭忠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董”姓男子逃离。经鉴定,被告人彭忠山等剪断并准备盗走的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7509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相关书证证实(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5日18时55分,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接110报警称:有人在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廖家堡华顶工业园原通用机械厂闲置车间内盗割电缆线。接警后,该局纱帽街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将盗割电缆线准备逃跑的被告人彭忠山及在外接应的彭某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盗割的电缆线若干及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随后将二人带回派出所审查。(2)被告人彭忠山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盗现场及被盗电缆线情况。(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彭忠山等人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银灰色长安牌面包车一辆及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扣押在案,将案发现场的电缆线(其中,规格为185平方的,每段12米长共有14段;规格为250平方的,每段12米长的有24段,每段25米长的有13段)扣押在案并已发还失主。(4)被告人彭忠山的身份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彭忠山的身份信息情况。(5)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04)悟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英山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彭忠山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最后一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于2016年2月1日被减刑后刑满释放。2、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彭忠山盗窃的时间、地点,盗窃电缆线的数量及被抓获的经过。(1)证人翁某2017年6月6日的证言证实,我们集团公司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华鼎工业园原通用机械厂的厂房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今天我进了车间后,看到车间地上都是被剪断的电缆线,这些电缆线都是车间以前用于行吊及照明等的电缆。经清点测量,遗留在车间地面上的电缆线有两种规格,一种是250平方,一种是185平方。其中250平方的总长613米(其中12米长的24根,25米长的13根),规格185平方的总长168米(共14根,每根长12米)。这两种电缆线都是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总损失约16万元。这间厂房是七八年前购买的,当时这些电缆线都在。这��电缆线没有通电使用。(2)证人孟某2017年6月5日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5日18时许,我在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陡埠村160号家中休息,我们厂里保安杨振红跟我打电话,说有人偷我们华鼎工业园通用机械厂里的电缆线,我让他先打电话报警,我马上去。我到厂里,警察到了之后将偷东西的2个人抓住带回派出所了。他们把厂区的电缆线剪断了8股,每股大概长150米。通用机械厂自2016年12月份闲置至今,没有生产。当时电缆线剪断后,放在现场还没来得及拖走。(3)证人邱某2017年6月6日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5日18时许,我在武汉市纱帽街通用机械厂上班巡逻时发现有人盗窃厂里的电缆线,我打电话给保安队长,队长让我报警。警察到现场后在厂区抓住一个偷电缆线的人,我和同事杨振红抓住一个,共抓住2个人,被警察带走了。我巡逻时看见他们把电缆��剪断,正在收电缆线,被剪断的电缆线有很多,具体多少不清楚。(4)证人彭某2017年6月5日的证言证实,当天中午12时许,彭某到武汉市黄陂区塔尔乡木兰湖街其弟彭忠兴家,遇彭忠山。彭忠山要求彭某帮忙开车,一起到武汉市汉南区。当天下午16时许,彭忠山、彭某二人到汉口二七路取车后,驾车乘载彭忠山的朋友(一董姓男子)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一个工厂附近。彭忠山与董姓男子下车离开,彭某下车在路边等待时被巡逻保安抓住被报警。警察赶到后将彭忠山抓获,董姓男子已经逃离。证人彭某2017年6月6日的证言证实的事实经过与6月5日的证言基本一致。另证实,彭忠山的朋友其不认识,只知道彭忠山喊他“老董”。彭忠山与董姓男子下车后拿了一把断线钳,是谁拿的没注意,彭忠山与董姓男子到汉南区的目的彭某不清楚,也没有问,但���心里明白他们肯定是出来做坏事的。3、被告人彭忠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彭忠山2017年6月5日供述,我因为在汉南区偷电缆线被抓到了,今天偷电缆线的具体地点我不清楚,只知道是一家空厂房。我今天下午5点多钟到汉南区纱帽街的,具体时间没有看。我和我哥彭某及一个不知姓周还是姓董的一共三个人,我和我哥彭某是从江岸区百步亭开车过来的,另外一个人是在汉南区汉南大道等着我。上午9点我在百步亭等别人租车,有个人就来叫我的车到汉南拖到十里铺,他说他在汉南区汉南大道路口等我,因为我没有驾照,所以我要我哥彭某帮我开车。下午2点,我们开车来到汉南大道路口,看到他手里拿了个蛇皮袋子,装的什么东西我不清楚。他上车后,我们把车开到厂房门口,他就把蛇皮袋子提着下车,并要彭某把车开到旁边等着我们。下车之后他说我们去拿点“黑货”(就是偷东西的意思),快进厂房门口时他给了我一双手套,我们两个人从厂房的侧门溜进去,进去后我们走了三四百米到厂房,其中有一个门没有锁。我们进去之后看到有一堆电缆线从上面放了下来,他就用夹钳在那里剪,我就在那里卷,卷了四五卷放在旁边,准备剪完之后让我哥彭某来开车拖走,然后他听到声音了就要我走,我就随便找了个窗户跳了出去,然后被警察捉了。我对汉南比较熟,以前来过。是董姓男子把我带到厂房里去的。和我一起偷东西的人,他只说姓周,我以前没有见过。我哥彭某不知道我是过来偷东西,他也没有进厂房。被告人彭忠山2017年6月6日供述,我有一辆银灰色车牌号为鄂A×××××的长安面包车,这辆车是我2017年3月1日花28000元购买的二手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平时一直开着这辆车在汉口北和��步亭之间拉货。昨天我在百步亭建设新村的路口等生意,大概上午9时许,过来一名男子,50岁的样子,身高大概170cm,微胖、短发,上穿黑灰色短袖,下穿淡黄色长裤,脚穿灰色运动鞋。这个人过来问我拉不拉货,我问他到哪里拉货,他说到汉南拉货,我问他姓什么,他说姓周,我说让他留电话给我,他说不需要。我们谈好到汉南要350元。他要我上午去,我说我没有驾照(遗失了),要叫个人帮我开车。当时正在下雨,我说雨停了就去。下午14时左右,那个人过来了,手里提着一个蛇皮袋子,等我哥哥彭某(我叫来帮我开车的)过来后,我们从百步亭建设新村路口出发,从二七小路小二环,走东风高架,经过常某、军山、军山监狱到汉南区纱帽街,然后走汉南大道,在一个路口左拐,进去后我和姓周的下车,姓周的叫我哥把车停在汉南大道路边。姓周的和我在一个��厂门口等着,我问他拿什么东西,还把车子停外面,他说拿点“黑货”,这个时候大概是下午17时许,姓周的跟我说还有两个人要过来。他拎着蛇皮袋子,我们等了大概半小时,没有人来。姓周的说进去看一下,然后我就跟他一起进去,是个铁栅子门,中间有个小门是开的,我们直接进去。里面大概一二百米有一间废弃的厂房,厂房的铁门是虚掩的,姓周的推开门,我跟着进门,进门的右边中间地上散放着蛮多电缆线,我还问姓周的怎么叫我拉这个东西,姓周的说不要紧,这都是废的,没人管,他说电缆线都是早就搞好了放在这里,然后他从蛇皮袋子里拿出一把断线钳,将地上堆放的电缆线剪短,剪了几节后,他要我帮他卷成圈,并从裤子口袋拿出一双线子手套递给我。我戴上手套就将他剪好的电缆线卷成圈,卷了几圈,姓周的说有人来了,叫我快跑。我从反方向一个窗户翻出去,姓周的往哪里跑的我不清楚,后来我被保安和警察抓住了。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物价局汉价认定字[2017]08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剪断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509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忠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509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彭忠山称“董”姓男子叫其帮忙拖东西,不知道是去盗窃,但被告人彭忠山和“董”姓男子一起进入了盗窃现场,并帮助实施了盗窃行为,可认定为共同盗窃;关于盗窃物品的数量,有被盗单位的物业人员翁某证实现场测量了电缆线的长度,扣押清单上也载明了电缆线的长度,被告人彭忠山、见证人及办案民警在扣押清单上都签了字,故盗窃物品的数量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辩称盗窃电缆线数量过多���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彭忠山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忠山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忠山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中建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三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