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宏伟和被执行人高君鸿尚小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李宏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君鸿,男,汉族。被执行人:尚小娟,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宏伟与被执行人高君鸿、尚小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西峰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28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我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高君鸿、尚小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宏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君鸿、尚小娟履行判决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9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君鸿、尚小娟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意见,本案执行标的102300元,即由被执行人高君鸿、尚小娟每人履行51150元,高君鸿履行20000元后用货物抵顶31150元,尚小娟履行30000元后用货物抵顶案件21150元。执行完毕,执行费1434元由高君鸿、尚小娟共同负担。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潘虎来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11元已由杨芳宁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甘10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育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