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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丽、杨贵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杨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074号移交执行人常熟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常熟市淮河路2号。被执行人高丽,曾用名高云花,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江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江川县。被执行人杨贵云,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巧家县。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诉高丽、杨贵云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刑初8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高丽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杨贵云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移交执行人的移交,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高丽、杨贵云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函及回复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刑初866号刑事判决书中缴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