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廖生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生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3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生(绰号“生猪”),男,199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信宜市人,现住信宜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被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生及曾某(已判刑)等人因周某1没有兑现工资而与其发生矛盾。2016年10月3日晚上,被告人廖生伙同曾某、赖某2等人组织了十多人对停放在城北xxx村周某1出租屋门前的汽车进行打砸,造成周某1的粤S×××××长丰猎豹汽车、被害人赖某1驾驶的邱某所有的粤K×××××丰田小汽车被毁坏。经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号牌为粤S×××××的长丰猎豹汽车维修费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900元,号牌为粤K×××××的丰田汽车维修费用价值人民币1850元。另查明,被告人廖生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7日被本院作出(2015)茂信法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廖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修理清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人曾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赖某1、周某1的陈述,被告人廖生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明细表,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生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故意毁坏财物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生积极参与,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廖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廖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达维审 判 员 周 丽人民陪审员 黎梅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艳许英强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