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5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阎荣涛与王吉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荣涛,王吉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5075号原告:阎荣涛,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王吉燕,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阎荣涛与被告王吉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阎荣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阎荣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由原告阎荣涛负担。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