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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会芳与杨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会芳,杨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1768号原告:朱会芳,女,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营,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锐,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朱会芳与被告杨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朱会芳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已支付赔偿费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会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会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会芳负担。审判员  丁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