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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5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董志红与安徽骏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红,安徽骏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772号原告(反诉被告):董志红,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猛,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波,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骏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88号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C座1514室。法定代表人:李应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伟,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志,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董志红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骏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戴 刚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人民陪审员  成志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