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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4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坝支行与顾拥军、丁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坝支行,顾拥军,丁建华,陆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4674号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坝支行,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古坝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51843542R。法定代表人:曹蓓蓓,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系该行职员。被告:顾拥军,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丁建华,男,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陆志强,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坝支行与被告顾拥军、丁建华、陆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利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坝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坝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