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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任荣屛与王晓磊、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荣屛,王晓磊,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1559号原告任荣屛,女,土家族,1979年9月6日生,现居河南省开封市。被告王晓磊,男,汉族,19774年6月20日生,现居河南省开封市。被告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2509B。住所地:开封市宋门里东内环路。负责人牛在强。委托代理人高好彬,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4119155X。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号。负责人朱亚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俊洋,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荣屛诉被告王晓磊、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荣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晓磊、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荣屛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荣屛撤回对被告汪战红、王晓磊、开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由原告任荣屛负担。审判员  刘庆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天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