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7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孟广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孟广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11民初7711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祝,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安,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孟广礼,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广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广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因严重违约导致提前终止合同而应支付给原告贷款本息、逾期罚息及提前还款手续费等合计26402.74元(截止至2017年7月13日,未偿本金20128.77元,逾期本息5037.51元,当月应收利息213.62元,逾期罚息88.49元,提前还款手续费934.35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4日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的逾期罚息(逾期罚息费率按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费率即年利率21.23%计算);2、判决原告有权在孟广礼名下的车牌号为豫F×××××的车辆拍卖、变卖后,在上述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2日,被告孟广礼为从原告指定经销商处购买车辆,特向原告申请汽车贷款,并提交了贷款申请表等申请资料。2015年7月16日,双方签署了《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抵押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并为所购车辆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7月16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49000元。截至2017年7月13日,被告还款20期,拖欠贷款本息累计3期拒不偿还,多次催收未果。为了减少损失,降低资金风险,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至法院,请判如所请。被告孟广礼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6日,孟广礼为购买车辆,与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汽车贷款抵押合同。双方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日、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增加9.40个百分点执行,当前月利率为1.2417%;逾期罚息以开始逾期当月至借款期结束当月的月供为计算基数,按照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的150%每月单独计算;提前还款应支付的手续费为合同宣告终止时未到期本金的5%。同时约定,孟广礼将所购车辆抵押给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另孟广礼就合同履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函》。2015年7月16日,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49000元发放至孟广礼指定的收款账户,双方亦就案涉豫F×××××车辆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之后,孟广礼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至2017年7月13日偿还20期,累计逾期3期,其中未偿本金20128.77元、逾期本息5037.51元、当月应收利息213.62元、逾期罚息88.49元、提前还款手续费934.35元,合计26402.74元。上述事实,有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及面签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还款明细等证据佐证,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孟广礼签订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按约发放了贷款,而孟广礼逾期还款累计达3期,已构成违约。现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主张因孟广礼严重违约导致提前终止合同而应支付其未偿本金、逾期利息、逾期罚息及提前还款手续费等合计26402.74元,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孟广礼以其所购豫F×××××车辆为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故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孟广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行使答辩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广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息、逾期罚息及提前还款手续费等合计26402.74元,并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本金20128.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23%承担逾期罚息;二、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对豫F×××××车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被告孟广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丽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