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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九台区新龙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与白城市泓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区新龙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白城市泓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037号原告:九台区新龙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飞,系总经理。被告:白城市泓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良,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区新龙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城市泓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仍不能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被告属于不明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79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伟业审判员  黄亚鹏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七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