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11378杨胜松与陈益明、周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松,陈益明,周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11378号 原告:杨胜松,男,199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告:陈益明,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周浜,男,1990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杨胜松与被告陈益明、周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杨胜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胜松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胜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元(杨胜松已预交),由杨胜松负担。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