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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赵琰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赵琰龙,禹州市钧台街道办事处北街小学,刘明坤,刘小成,杨秀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2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滨河大道**号。负责人:燕东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敬,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琰龙,男,汉族,生于2005年8月6日,住禹州市。法定代理人:李朝霞,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6日,住禹州市,系其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钧台街道办事处北街小学。地址:河南省禹州市迎下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春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锋,系该校副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坤,男,汉族,生于2005年6月26日,住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成,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4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霞,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13日,住河南省禹州市。三被上诉人刘明坤、刘小成、杨秀霞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强,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琰龙、禹州市钧台街道办事处北街小学(以下简称北街小学)、刘明坤、刘小成、杨秀霞健康权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辉,赵琰龙的法定代理人李朝霞,北街小学的诉讼代理人罗华锋,被上诉人刘明坤、刘小成、杨秀霞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让上诉人多承担的16303.3元,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事实不清,一审中的证据已经证明被上诉人刘明坤将赵琰龙推倒,导致赵琰龙受伤的事实,故一审免除刘明坤及其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承保的险种为校园方责任保险,是针对校园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依据刘明坤的行为,不应让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赵琰龙答辩称: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北街小学答辩称:学校对在校学生有监管保护职责,校方在保险公司入的有责任险和无责任险,如果法庭认为校方在监管方面有不足的地方,应当承担责任,校方愿意承担责任,尽量减轻对当事人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尊重法庭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刘明坤、杨秀霞、刘小成:1.上诉人依据赵琰龙提供的两份证据为由,称刘明坤为侵权人,让其承担责任依法不成立。一审时赵琰龙向法庭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刘明坤是侵权人,仅提供了禹州钧台北街小学的证明,该证明系北街小学书写,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应不予采信,刘明坤刚满11岁的小孩,在监护人未在场时书写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书写证明应有监护人在场,或与案件无关的两个见证人在场方能有效,该证明无监护人、见证人签字,不应采信,该证明不具法律效力。故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赵琰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北街小学、刘明坤、刘小成、杨秀霞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琰龙、被告刘明坤均系被告北街小学的在校学生。2016年9月20日,原告赵琰龙、被告刘明坤在被告北街小学上课间玩耍时,原告不慎摔倒致使牙齿受伤。后原告赵琰龙前往禹州市人民法院治疗,诊断意见为半冠折,治疗经过及处理意见为:局麻下行盖髓术,对症抗感染治疗,无特殊情况下二年复诊查牙根恢复情况,简易以后行镶复。被告刘小成垫付医疗费406.59元。2017年2月10日,许昌诚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许诚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41号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鉴定人赵琰龙18岁以前牙齿需行树脂冠修复,每次费用约需600元-800元左右;每五年左右更换一次。年满18周岁以后需行烤瓷冠修复(国产、中档、普及型材料),每次费用约需4500元左右,每10年更换一次。原告支付鉴定费用1200元,检查费用84元。另查明,原告赵琰龙通过禹州市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13日零时起至2016年11月12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4481138.2元,累计责任限额4500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500000元,每人责任限额3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原告赵琰龙、被告刘明坤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北街小学对其校内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原告赵琰龙在校受伤,被告刘明坤对原告受伤并不存在过错,被告北街小学不能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应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禹州市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保单,系代表被告北街小学在内的禹州市学校等教育机构统一投保校园责任保险,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直接向受害学生进行支付,故原告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原告赵琰龙的损失经该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406.59元;2、原告18周岁前牙齿树脂冠修复费用每次约600元-800元,每五年左右更换一次,原告现年11周岁,原告18周岁之前需进行1次牙齿树脂冠修复,费用为700元;3、原告18周岁之后牙冠修复的医疗费用每次约4500元,每10年更换一次,按照中国人均寿命76周岁计算,原告18岁之后需进行7次牙冠修复,费用共计31500元(4500元×7),4、鉴定费1200元,检查费84元,以上共计33890.59元。因被告刘小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06.59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赵琰龙款32200元,支付被告刘小成款406.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赵琰龙款322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刘小成款406.59元;三、驳回原告赵琰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5元,鉴定费用1284元,共计1809元,由被告禹州市钧台街道办事处北街小学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发生时,赵琰龙、刘明坤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依据赵琰龙陈述其在楼梯玩耍,北街小学对其校内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未认识到学生在楼梯处玩耍的危险性,未及时阻止学生在楼梯处玩耍,造成赵琰龙在校受伤,应当承担责任,北街小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赔偿赵琰龙的损失。综上,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应变更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本院依法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三项;二、变更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中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525元,鉴定费用1284元,共计1809元,由禹州市钧台街道办事处北街小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秋霞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应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向阳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