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5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青岛天一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文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一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文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5988号原告:青岛天一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305号1号楼办公301。法定代表人:纪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玲,女,196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青岛天一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文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天一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忠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