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娜与望运军、韩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望运军,韩庆凤,宜昌望族茶叶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6民初1456号原告:王娜,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嫚、李继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望运军,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韩庆凤(系望运军之妻),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宜昌望族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太平溪村六组。法定代表人:望运军,总经理。原告王娜与被告望运军、韩庆凤、宜昌望族茶叶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嫚、被告望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庆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5日,出借人(甲方)王娜与借款人(乙方)望运军、韩庆凤、担保方(丙方)宜昌望族茶叶专业合作社、宜昌望族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1、乙方因需现金周转,向甲方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2、借款期限2年,即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止;3、乙方应在2017年11月16日之前清偿借款。如果乙方逾期偿还借款,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率标准向甲方支付利息,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按照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五直至乙方付清借款本金利息之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原告王娜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告望运军出借5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望运军、韩庆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2.被告望运军、韩庆凤从2015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息24%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要求被告方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宜昌望族茶叶专业合作社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王娜要求被告望运军、韩庆凤、宜昌望族专业合作社偿还未到期债权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娜可在其债���到期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娜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计4525元,由原告王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南萱书 记 员 谈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