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志英与刘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英,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英,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刘敏,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721民初4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敏在指定日期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敏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敏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有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敏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公积金人民币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叶云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