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03民特20号申请人:郭某某,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人郭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某某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07年12月20日离家出走,家人去凌河分局石桥子派出所报警并通过报纸登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至今未归。被申请人离婚后未再婚,亦无其他子女。父母过世,故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何某某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何某某,女,1950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原住锦州市凌河区文兴里50-65号,系申请人郭某某的母亲。何某某于2007年12月20日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属地派出所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郭某某申请宣告何某某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何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何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自何某某出走至今已有10年的时间没有下落,虽经家属及属地派出所多方查找,并经公安机关证实,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郭某某作为何某某的儿子,现申请宣告何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