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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6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翠稳与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翠稳,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6665号原告:付翠稳,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三号路2号。法定代表人:邱广新。原告付翠稳与被告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翠稳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巍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