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昌明、李兴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明,李兴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144号申请执行人:李昌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兴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5)临兰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昌明与被执行人李兴业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临沂市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申请续封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李兴业在临沂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2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再次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立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