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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袁廷旭、李科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袁廷旭,李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顺城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泽,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勇,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云龙镇千佛村5组。法定代表人袁廷旭,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廷旭,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李科建,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袁廷旭、李科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袁廷旭、李科建偿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袁廷旭位于四川省简阳市的10处商业用房,进行了网上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流拍保底价21928000元抵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袁廷旭位于四川省简阳市的10处商业用房作价21928000元抵偿给申请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简阳田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袁廷旭、李科建所欠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21928000元。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本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