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3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露雅申请执行张芳玲财产损害牌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露雅,张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张露雅,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芳玲,女,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2015)卫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芳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1316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