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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789号原告: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杏坛文化家园物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F13K05。负责人:薛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金良,临沂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成年,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祝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