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0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邓家艳与江雪梅、孔宪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家艳,江雪梅,孔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0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家艳,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1*******。被执行人:江雪梅,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1271975******。被执行人:孔宪刚,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公民身份号码1306371971*****。邓家艳诉江雪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江雪梅应向邓家艳偿还本金130000元。因江雪梅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孔宪刚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江雪梅提供保证,本院据此暂未对江雪梅实施拘留的强制措施,并暂缓执行本案。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江雪���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裁定执行孔宪刚的财产以偿还本案债务。后对两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粤A176**号小型汽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及保证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曝光,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0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及保证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及保证人有可供执���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桂模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耀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