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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执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杨启秀与潘毅潘亮等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秀,潘容,潘毅,潘亮,潘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3924号申请执行人:杨启秀,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潘容,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潘毅,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潘亮,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潘周林,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杨启秀与潘容、潘毅、潘亮、潘周林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2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13254.10元、潘毅支付医疗费、丧葬费9754.10元、潘亮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8254.10元、潘周林支付医疗费、丧葬费9754.1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四被执行人无土地房屋、船舶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潘容、潘毅、潘周林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潘亮因怀孕暂不具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2执39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明辉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杰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