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孟令锋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刑初1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令锋,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住濮阳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5日被濮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薛峰,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孟令然,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濮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令锋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敏、胡善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红军,被告人孟令锋及其辩护人薛峰、孟令然均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审理期间附带民事原告人朱某、朱梦梦、朱梦达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孟令锋因债务问题与其妻子的四妹王某5发生纠纷后拉其妻子王某1和王某5来到中原油田采油一厂农村信用社取钱还王某5,王某5又叫其三姐王俊利过来评理,此事导致孟令锋心生怨气,在王俊利骑电动自行车带王某5离开后,被告人孟令锋就驾驶白色比亚迪汽车(无牌)尾随二人。14时19分许,当随行至中原油田采油一厂西大门前南北公路李某粮食收购点门口处时,被告人孟令锋就驾车将骑电动自行车行驶中的王俊利、王某5二人撞倒,导致王俊利死亡、王某5受伤。被告人孟令锋在驾车逃离过程中,又与一辆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其驾驶的比亚迪车辆受损。经法医鉴定:死者王俊利系创伤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王某5左肱骨内上踝骨折属于轻伤一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令锋因家庭内部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令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债务引起的纠纷不属实,当时肇事后不清楚撞人了,不是逃逸。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的客观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开车碰倒被害人的事实,没有客观证据能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碰撞受害人,公诉机关以本案现有证据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不成立,被告人其行为应属于过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孟令锋因债务问题与其妻子的四妹王某5发生纠纷后拉其妻子王某1和王某5来到中原油田采油一厂农村信用社取钱还王某5,王某5又叫其三姐王俊利过来评理,此事导致孟令锋心生怨气,在王俊利骑电动自行车带王某5离开后,被告人孟令锋就驾驶白色比亚迪汽车(无牌)尾随二人。14时19分许,当随行至中原油田采油一厂西大门前南北公路李某粮食收购点门口处时,被告人孟令锋就驾车将骑电动自行车行驶中的王俊利、王某5二人撞倒,导致王俊利死亡、王某5受伤。被告人孟令锋在驾车逃离过程中,又与一辆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其驾驶的比亚迪车辆受损。经法医鉴定:死者王俊利系创伤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王某5左肱骨内上踝骨折属于轻伤一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1)比亚迪车辆照片。(2)爱玛电动车照片。(3)行车记录仪照片。2.书证(1)接处警信息表、120接诊证明、发破案经过。(2)孟令锋、王俊利、王某5户籍证明及孟令锋无前科证明。(3)孟令锋入院记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濮县公交认字[2016]第160146号。(5)濮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所做的有关物证的情况说明。王俊利所骑电动车上留下的碰撞痕迹轻微,只有有电动车尾部的横梁下文有一个写有“天津爱玛公司”的字样标牌上面有一处缺损,并且孟令锋驾驶的汽车在逃逸过程中又与一辆大货车发生二次碰撞,损毁严重,已不具备鉴定条件,因此两车无法做碰撞痕迹鉴定。(6)濮阳县公安局交警队事故科民警白玉林、陈卫兵、王志广出具证明:孟令锋开车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及勘查完王某5车祸现场后询问王某5,王某5称是孟令锋所撞。(7)受害人王某52016年6月20日19时在交警队的询问笔录证明:因债务纠纷孟令锋开车撞其和王俊利的事实。(8)公安出具的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证言:今天我和孟令锋去还我弟妹、四妹王某5钱,结果三妹王俊利和四妹王某5出车祸了,怎么出的车祸我不知道。前年我儿子因为买房子,我借了我弟弟王某25万元钱,在去年我老公因为做生意,又借了我四妹妹王某5的62000元钱,借的这些钱我们一直没有还,在半个月之前,我老公将我家的一辆出租车卖了,卖了有37万元钱,把出租车卖了之后,又买了一辆白色的比亚迪轿车,还没有上牌照,我和孟令锋商量着去还我弟弟和四妹妹的钱,先取了5万元钱之后,上午11点30分左右,我们在文留林庄村西头见到了我弟妹和四妹妹,我就把先取的5万元钱给我弟妹了,我和王某5坐上车,一坐上车孟令锋和王某5就因为钱的事吵架,孟令锋说是出租车卖的便宜了,卖的这些钱还得做生意,他的意思就是现在不想还钱,可是我四妹妹要她现在就要还钱,他们两个在车上一直吵吵,孟令锋想去鲁河去取钱,我是不让去,说在一厂院里面取吧,我就夺车钥匙,孟令锋将车开过一厂西面的十字路口再往西走了有100多米将车停了下来,我四妹妹下车以后,就站在车前面,说:“今天不还钱,车不让开走”,我就拉着我丈夫去一厂院里面去取钱,我四妹妹在车前面站着,我们过了那个十字路口再往南走,走了有十几米的路程,见到我三妹妹王俊利骑着一辆电动车从南边来了,王俊利给孟令锋说:“现在有钱了,还给四妹妹吧”,四妹妹说话不好听,说了一会儿话,我爸爸和我妈妈就骑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也来了,我妈妈说了孟令锋几句,我就拿着卡,我三妹妹骑着电动车带着我去一厂西大门那个农村信用社去取了6万元,我三妹妹骑着电动车去找我爸爸、妈妈了,他们三个人还在我离开的地方说话,我拿着从信用社去的钱在加上我布袋内有2000元钱,一共62000元钱放在我妈妈骑着电动三轮车的斗里面了,我还说等一会儿您会平来了之后,让她再存上,我就对我三妹妹说:“你去把咱四妹妹拉过来吧”,我三妹妹骑着电动车前面走,我老公也步行往北走了,我和我爸爸、妈妈在哪儿说话,过了有10分钟左右,我听见路边上晒麦的人说出车祸了,我就过去看,我走近一看,是我三妹妹和我四妹妹出了车祸,电动车在路西最南边倒着,我三妹妹在电动车北面躺着,我看见她左侧大腿根部有一个伤口,我就让我三妹妹想用手握住伤口,我三妹妹还对我说:“姐,我是不是不行了”,我说没事,路边上的人帮我把我三妹妹往路边的阴凉地方抬了抬,我就立刻又抱着我四妹妹,我四妹妹脸上、腿上、胳膊上都有擦伤,一个过路的车帮忙拉着我三妹妹和我爸爸先去文留镇医院了,过了有十几分钟,一个女的开着车路过,这时我看见我娘家的叔汪素涛,他帮着我一起将我四妹妹抬到车上,我们回濮阳县东关医院了。谁撞的我不知道,我没有看见,我听旁边的人说是一辆没有牌照的车撞的。出车祸时孟令锋在什么地方不知道,他没有喝酒。我在反映一个情况,我丈夫孟令锋有精神病。我们买出租车和大儿子结婚欠了不少外债,他有很大的压力,还怀疑我有相好的一会清醒的时候又不怀疑了。(2)证人王某3证言:当天四女儿王某5因为还钱的问题与孟令锋在采油一厂西北角处发生了争吵,其和妻子就前去劝解,之后大女儿王某1就取出了6万块钱,就在三女儿王俊利和四女儿王某5骑电动车去银行存钱的路上二人发生车祸,抢救中王俊利死亡。我当时没在现场,我去现场时听见有人说是辆没有牌照的车撞的,具体啥车我没见。孟令锋开的是一辆白色轿车,车型不知道,有无牌照不知道。离出事现场约100米我没看到(车撞人),是因为我们当时所在地方路比较宽,往北路较窄,有树挡着,另外往北的路比南边高,所以看不到。他们以前没有矛盾。今天孟令锋、王某1还了我儿子王某2五万块钱,王某5可能想让孟令锋、王某1还她钱,孟令锋不想还,可能因为这个事生气了。(3)证人王某2证言:2016年6月20日12时39分王某5哭着给我打电话说:“咱姐夫孟令锋借的钱不给我,还说我借给他钱是我贱”,我说:“别哭了,都是亲姊妹之间的事,回家吧!”,我还问王某5在哪里和孟令锋吵架咧!王某5说是在采油一厂。到了14时56分我妻子给我打电话说:“你抓紧回来吧!咱三妹妹和四妹妹被车撞住了。”我就赶快从安阳往回赶,16时46分我妻子说:“咱三妹妹拉到濮阳县人民医院,现在已经不行了”我就打电话给我三妹夫打了一个电话叫他赶紧回家。我来到濮阳县人民医院后,我三妹妹已经死了,我四妹妹不会说话了,见了我只说了一句:“哥,我疼”,大约到了17时许,我四妹妹伤情处理好之后转到了病房,我四妹妹王某5清醒了,我四妹妹哭着喊着疼,我四妹妹一直喊着是孟令锋开车碰的他。(4)证人孙某证实:2016年6月20日王某1、孟令锋还其钱后,王某5就上了孟令锋的车,及听说他们因为钱的事吵架后来出车祸后其打电话给王某2的事实。(5)证人朱某证实:6月20日下午王某2打电话告诉他王俊利被孟令锋用车撞死及王俊利曾借钱给王某1、孟令锋精神正常,平时关系很好的事实。(7)证人刘某证实:案发当日,看见创新路上停着一辆白色轿车,有两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吵架,听不到声音,用手机拍了几张照片和一张视频及次日听说其菜棚东边南北公路上车碰死人啦!但具体咋碰的没有见。(8)证人李某证实:先听到有人因钱的事争吵,后来听到有人喊出车祸时一辆白色没有牌照的比亚迪车经过并报警及其路东堆放小麦的事实。(9)证人王某4证实:发生车祸后帮助救人,听王某5说是孟令锋撞的并报警的事实。(10)证人邢建立证实:孟令锋行为表现和精神状态正常,孟令锋说是因为交通事故犯的事,平时拉家常什么都交流,但一谈到开车撞人的事,就不说话了。(11)证人甘某、张某、孟某1、孟某2证实:孟令精神上没有异常。4、被害人王某5陈述:2016年6月20日因为我向孟令锋要账,我和他发生了争吵,当我和王俊利骑电动自行车离开的路上,孟令锋就开车撞了我们两个。(争吵的过程同王某1证言略)当时我三姐骑着电动车,我坐在后面。我们离开时,孟令锋坐在车上把玻璃已经摇下来了,孟令锋用眼看了我一眼,但是孟令锋的车头时朝西的站在路北沿,我们走了没有多远,我回头一看孟令锋开着他的车在我们后面跟着我们,当我走了向东走到十字路口处时,我们向南拐了,孟令锋开着他的车一直在我们后面跟着我们,走了不多远,孟令锋就开车撞上了我和三姐骑的电动车,我当时看见是孟令锋的车碰了,我们被撞了后就蒙了。我醒过来的时候,我都快到医院了。因为我和三姐从停车的地方离开时,孟令锋坐在比亚迪车上把玻璃已经摇下来了,孟令锋用眼看了我一眼,然后孟令锋开着他的车一直在我们后面跟着我们,我们出事之前,我回头看了一下,车上放的是临时牌照,有个数字8或6我能看清,透过前挡风玻璃看见是孟令锋一直开着车在后面跟着我们。具体怎么碰的我不清楚。孟令锋平时精神状态挺正常的,我丈夫和孟令锋平时关系也不错。5、被告人孟令锋的供述和辩解:因为我媳妇他四妹妹找我要钱,后我们发生争执我开车撞了我媳妇她四妹妹王某5和三妹妹王俊利。(案发前因同其妻子证言)我去停车的地方去开车了,我媳妇跟着我岳父、岳母往南走了。我开着车想回家,从创新路拐到油田一厂西门对着南北路上后,往南一拐我走了没多远我就看见王某5和王俊丽一个骑着电动车一个在后面坐着正靠路西边往南走着。我当时心里面有气,看见她俩我一冲动就对着她俩个撞了上去。撞倒他俩后我开着车就跑,我走到油田一厂西大门处十字路口往西走了,走到文西干道后我又向北拐了,沿文西干道走到濮范路,然后又拐到了濮范路上沿着濮范路我走到106国道,走到106国道后我往南拐啦,沿着106国道走到南环路与106国道交叉的三叉路口处我又撞了一辆车。那一会也不知道自己怎么啦,一冲动就撞上去啦。就算是我撞得,也是她们给我要钱造成的。他们让我生气,造成我什么都不知道。我没什么目的。我当时没考虑后果。我没注意车的那个部位撞上了他俩。我也没注意撞了电动车的那个部位。她们公路靠西边位置行驶。我撞她俩的时候,他俩在路西边,我好像觉着路东晒着麦子勒。我感觉他俩没事,我就开着车回家啦。王俊利没向我要钱,现在他俩什么情况我不知道,发生这样的事情我后悔。我没有故意杀人。我不知道我啥时候杀人啦!我冤不冤我也不知道。公安局第一次讯问时我说的是实话,第一次供述的现在我想不起来了,2016年6月20日我干什么也想不起来了。我有一辆白色比亚迪F3,有个临牌,牌照号我记不清楚了,大约20多天前我和二弟孟令然一块来到濮阳县106国道比亚迪专卖店买的。王俊利、王某5出车祸的事我不知道,我吵架后发生的事都不知道,在公安机关第一次供述不记得了,我不认(故意杀人罪名逮捕),是他们姐妹抢我的钱引起的事。(引起的)交通事故,刚开始我愿意赔偿,他们竟要几十万,案发当天没有饮酒,我也不知道我和交通事故有没有关系。6、鉴定意见(1)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濮)公(刑)鉴(尸)字【2016】(17)号尸检照片。论证:1、根据尸体检验,死者王某6多处皮肤擦、挫伤,双侧肋骨多发性严重骨折伴胸腔积血,脾脏破裂,腹膜后血肿。鉴定意见:死者王俊丽系创伤性休克并和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濮公(活)鉴字(2016)0735号及伤情照片。鉴定意见:王某5左肱骨内上髁骨折属于轻伤一级;其左肘关节功能90天后再定。(3)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文书濮公(物)鉴(物)字【2016】00373号。(4)关于对濮公(物)鉴(物)字【2016】00373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报告。(5)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濮)公(物)鉴(理)字【2016】101号。(6)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孟令锋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汴汴京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206号。鉴定意见:①、被鉴定人孟令锋案发时无精神病。②、被鉴定人孟令锋在本案中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意见书(濮)公(物)鉴(痕)字【2016】016号,鉴定意见:现场勘查中提取到的遗落现场的塑料碎片与送检电动两轮车尾部标牌缺损处符合同一整体分离形成。(8)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技术状况检验鉴定意见书新国信司鉴中心【2016】车技鉴字第775号。检验结果:因被鉴定车前部碰撞损坏严重,不具备路试条件,故静态检验:该车制动装置结构完整,制动踏板行程正常,制动管路、制动泵无渗漏现象,制动盘、制动片磨损正常。鉴定意见:经鉴定、分析,临牌号码为豫J×××××比亚迪小型轿车的制动系统现实状况符合要求。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从刘某处调取手机拍摄视频一段、照片2张。证明:和刘某证言相印证。(2)濮阳县鲁河镇一厂大门与创新路监控视频及截图说明。证明:王俊利带王某5骑车离开,一辆白色无牌车尾随其后。但发生车祸时的地点(扬尘区)是盲区(扬尘时间为14:19分)。(3)视频查看说明补查材料:2016年6月20日14时19分16秒被害人进入监控画面至路面扬尘(案发)时间段内,14时19分26秒嫌疑人驾驶的白色无牌比亚迪车辆进入画面,比亚迪车前方有一辆红色三轮车,三轮车前有一辆黑灰色微型面包车向南行驶中,14时19分35秒比亚迪从东侧超过三轮车后靠西侧向南行驶,至14时19分42秒比亚迪车突然靠右从黑灰色面包车西侧行驶,14时19分45秒时路西出现扬尘情况,至14时20分00秒没有看到其他车辆和行人进入案发区域,14时20分00秒一辆绿色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14时20分05秒一辆单排货车在该十字路口掉头,14时20分08秒从案发区域的东侧驶出一辆黑色轿车向南行驶。证明:案发时间段内进出车辆情况。(4)恢复行车记录仪疑似被害人照片及说明证明:行车记录仪公安部恢复照片显示有疑似被害人照片。(5)行车记录仪恢复的部分视频资料9、濮阳中级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濮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朱梦梦、朱梦达撤诉申请书及对被告人的刑事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令锋因家庭内部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孟令锋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护提出“现有的客观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开车碰倒被害人的事实,没有客观证据能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碰撞受害人,公诉机关以本案现有证据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成立,被告人其行为应属于过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孟令锋做为一个曾经的出租车司机,应该明知驾车撞人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结合其案发后逃跑的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及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足以认定孟令锋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家属积极补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予以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孟令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令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衍春审 判 员 崔树峰代理审判员 曹明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