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1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青华与安徽曙豪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有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青华,安徽曙豪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有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160号之一原告:周青华,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闻,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曙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梧桐路以西。法定代表人:HONGSENGYEON。被告:苏州有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320号书香苑5层501。法定代表人:LEEKANGYI。原告周青华与被告安徽曙豪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有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周青华于2017年10月1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青华撤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青华负担。审 判 长 刘桂侠审 判 员 李晓婷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