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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1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青华与安徽曙豪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有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青华,安徽曙豪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有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160号之一原告:周青华,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闻,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曙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梧桐路以西。法定代表人:HONGSENGYEON。被告:苏州有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320号书香苑5层501。法定代表人:LEEKANGYI。原告周青华与被告安徽曙豪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有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周青华于2017年10月1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青华撤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青华负担。审 判 长  刘桂侠审 判 员  李晓婷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