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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财保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姚伟娟、韩文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伟娟,韩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263号之一申请人:姚伟娟,女,汉族,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韩文成,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址: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姚伟娟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担保。现被申请人已缴纳20000元保证金申请解除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缴纳20000元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扣押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