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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永会与李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会,李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576号原告朱永会,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李宝山,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国,系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356603。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会诉被告李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朱永会以“需收集补充证据,待完善证据后再另行起诉”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3元,全部退还原告朱永会。。审 判 员 范玉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梁 蔚书 记 员 高宇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