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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8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袁堂永、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堂永,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广申,张荣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803号之二申请人:袁堂永,男,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罗十一路与双月湖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惠广申,经理。被申请人:惠广申,男,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张荣莉,女,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袁堂永与被申请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惠广申、张荣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堂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803号民事裁定书,于同年10月28日查封了被申请人长城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查封了被申请人惠广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查封了被申请人张荣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鲁Q×××××汽车共三辆,查封期限两年。2017年10月12日,申请人袁堂永以该案尚未履行完毕,查封期限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申请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被申请人惠广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被申请人张荣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鲁Q×××××汽车共五辆;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