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1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超与曾剑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曾剑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1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超,男性,汉族,1991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曾剑洋,男性,汉族,1994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曾剑洋其他案由一案中,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剑洋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超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剑洋应支付给申请人李超9540元,现已执行到位370元,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12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其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