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正富、任小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富,任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周正富,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超,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任小明,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周正富与任小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正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任小明支付借款1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任小明名下享有江山市福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名下有车牌号为浙H×××××小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另查明被执行人任小明名下无商品房等财产登记信息,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正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任小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