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海顺德(漳州)特种油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海顺德(漳州)特种油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145号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桥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37642996。法定代表人:刘德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荣革,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顺德(漳州)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海顺德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80869518L。法定代表人:罗术。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顺德(漳州)特种油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顺德(漳州)特种油品有限公司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漳州市分行账号:14×××58、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漳浦县支行营业部:13-640101040018626、中国银行漳州古雷经济开发区支行:427362350731、中国工商银行漳浦县支行:1409026119600045243)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3839968.11元为限。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花板桥支行(账号43×××11)的存款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海顺德(漳州)特种油品有限公司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漳州市分行账号:14×××58、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漳浦县支行营业部:13-640101040018626、中国银行漳州古雷经济开发区支行:427362350731、中国工商银行漳浦县支行:1409026119600045243),冻结金额以3839968.11元为限,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二、冻结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花板桥支行(账号为43×××11)的存款3839968.11元,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锦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勇PAGE 更多数据: